1. 当事人
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本协议已由以下各方签署。
“买方”;(以下称为合同中的“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人员”;(以下称为合同中的“卖方”)
姓名:
地址:
买方在接受本合同时,事先接受协议标的确认订单时,有义务支付订单的价格及额外费用(如有),如运费和税费,并已被告知相关信息。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中,以下术语将表达其所对应的书面解释。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部长,
部委: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规章:远程合同规章(OG:2014年11月27日/29188),
服务:指为获取费用或利益而作出的任何消费者交易中的服务,除所提供的货物外,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行事,
买方:以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取、使用或受益于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当事人:卖方和买方,
协议:卖方与买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
商品:指作为购物标的的动产以及为电子环境使用而准备的软件、声音、图像及类似的无形商品。
3. 标的
本协议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和远程合同规章,规范双方在买方通过卖方网站电子下单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的权利与义务,产品的属性和销售价格如下面所示。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更改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间结束之前有效。
4. 卖方信息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交付人
交付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下单人信息
姓名/姓氏/称谓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数量)在卖方网站上已发布。如果卖方组织活动,您可以在活动期间审查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活动日期。
7.2. 网站上列出和公告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更改之前有效。为期的价格在指定期限结束之前有效。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显示如下。
产品描述
数量
单价
小计
(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支付方式和计划
交付地址
交付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交付日期
交付方式
7.4. 运费,作为产品的运送成本,将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称谓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在交货时,连同订单一起送到发票地址。
将交付。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已阅读卖方网站上关于合同标的商品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付的预先信息,并且已被告知并在电子环境中给予必要确认。买方;他/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她在电子环境中确认了预先信息,已准确、完整获得卖方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之前提供的买方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包括税费的产品价格、支付和交付信息。
9.2. 合同标的每个产品将在买方或买方所指明的地址、个人和/或组织,在卖方网站预先信息部分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前提是此期限不超过30天的法律期限。如果产品在此期限内无法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9.3. 卖方承诺完全、按照订单中规定的特征交付合同标的产品,并提供保修文件、使用手册(如有)、信息和文件,确保符合法律要求,且无任何缺陷,并接受声明和承诺以准确和诚实的原则进行工作,保持和提高服务质量,在工作执行过程中表现出必要的关心和重视,采取谨慎和预见的措施。
9.4. 卖方可以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通知买方并获得其明确同意,提供质量和价格相等的不同产品。
9.5.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无法履行订单标的产品或服务,在得知此情况之日起3天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并在14天内向买方退回总价。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交付合同标的商品前,以电子方式确认本协议,并且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未能支付合同产品价格和/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卖方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 在合同标的商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所指明的地址、个人和/或组织后,如果由于未经授权人员不正当使用买方的信用卡,导致合同标的商品价格未能由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给卖方,买方承诺在卖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于3天内将其退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因不可抗力情形(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不可预见的并且阻止和/或延迟双方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标的产品无法按时交付,将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替代合同标的产品(如有)和/或推迟交付期限,直至障碍消除。若买方取消订单,产品金额在买方以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将在14天内现金全额退还。在买方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情况下,产品金额在买方取消订单后的14天内退还至相关银行。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银行将其返还的金额在平均2至3周内反映到买方的账户中,卖方不承担责任。
9.9. 卖方通过买方在网站注册表中填写或后来更新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使用书信、电子邮件、SMS、电话和其他方式进行通信、营销、通知和其他目的的权利。买方在接受本合同时,接受并声明卖方可以进行上述沟通活动。
9.10. 买方在收到合同商品/服务之前应检查;包装破损、破裂、撕裂等损坏和缺陷的商品/服务不应从快递公司接收。收到的商品/服务被视为未受损且完整。交付后小心保护商品/服务的责任属于买方。如需使用撤回权,商品/服务不得使用。发票必须退回。
9.11. 如果买方与订单中使用的信用卡持有人不是同一人,或在产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现与所用信用卡相关的安全漏洞,卖方将要求买方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使用的信用卡上个月的账单或来自信用卡持有人的银行出具的信用卡属于他的证明信。在买方提供要求的信息/文件之前,订单将被冻结,如上述要求在24小时内未满足,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在注册卖方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和其他信息真实,并承诺对卖方的所有损失和损害进行赔偿,并且在卖方首次通知后,即时以现金方式弥补。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在使用卖方网站时遵守法律规定的条款并不违反,否则将完全和独立承担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和刑事责任。
9.14. 买方在使用卖方网站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以违反法律,骚扰他人,不法目的,侵犯他人物质和道德权利的方式。此外,会员不得从事(垃圾邮件、病毒、特洛伊木马等)等妨碍或使其他人使用服务变得困难的活动。
9.15. 可以在卖方网站上提供其他网站和/或其未受卖方控制和/或由其他第三方拥有和/或运营的内容的链接。这些链接旨在为买方提供便利,不支持任何网站或操作该网站的人,也不对所链接网站所含信息提供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所列一项或多项条款的会员将对此违规行为承担个人和刑事责任,并使卖方免于该违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根据此违规行为被提起法律诉讼时,卖方有权根据会员不遵守会员协议的情况向会员索赔。
10. 撤回权
10.1. 买方;如果远程合同与商品销售有关,产品本身或指示的个人/组织在交付之日起14(十四)天内,有权在通知卖方的情况下,拒绝商品而不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且无需说明理由而行使撤回权。在与服务提供有关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间自签署合同之日起开始。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始服务的服务合同中,在撤回权期限届满之前不得行使撤回权。因行使撤回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接受并声明已被告知撤回权。
10.2. 为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且产品不得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无法行使撤回权的产品”条款被使用。如果行使了此权利,
a) 交付给第三人或买方的产品发票,(如退货的产品发票为企业发票,则必须连同退货发票一起寄回。订单退货的发票以机构名义开出,未能出具退货发票,无法完成。)
b) 退货表,
c) 退货产品必须完整且无损,并与盒子、包装和标准配件(如有)一起交付。
d) 卖方必须在收到撤回通知后不得超过10天内退还全部金额和使买方负担的文件,并在不得超过20天内返还商品。
e) 如果因买方的过错导致商品的价值下降或退货变得不可能,买方有义务按照自己的过错赔偿卖方的损失。但是,买方对在撤回权期间内因合理使用商品或产品而产生的变化和损坏不负责。
f) 如果因行使撤回权而导致卖方设定的活动限额金额下降,所享受的折扣金额将被取消。
11. 无法行使撤回权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化妆品、一次性产品、快速变质或可能过期的商品,按买方要求准备的或明显个人需求的商品且不适于退货,交付给买方的商品。如果其包装在交付后被买方打开,健康和卫生上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交付后与其他商品混合且因其性质无法分离的商品,涉及报纸和杂志等定期刊物的商品,除了所提供的订阅协议之外,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及时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频或视频录音、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数据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若买方在开封后无法根据规章进行退货。此外,在撤回权到期之前,已获得消费者的同意而开始的服务,不可以行使撤回权。
对于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复制的软件和程序、DVD、VCD、CD和磁带及文具消耗品(墨粉、墨盒、胶带等)等产品的退货,必须包装未打开、未测试、完整且未使用。
12. 拖欠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发布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违约,必须根据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协议支付利息,并对银行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银行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会向买方索赔所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因其债务违约,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赔偿卖方因债务延迟履行所遭受的损害和损失。
13. 管辖法院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的投诉和异议应在消费者居住地或进行消费交易的地方,向仲裁委员会或消费者法院提出,需遵循法律规定的货币限额。货币限额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在争议价值低于2,000.00(两千)里拉的情况下,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第68条的规定,提交给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b) 在争议价值低于3,000.00(三千)里拉的情况下,提交给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c) 在大都市省份,申请供争议价值在2,000.00(两千)里拉和3,000.00(三千)里拉之间的情况下,提交给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本协议的签署是出于商业目的
14. 执行
当买方为在网站上下的订单进行支付时,视为已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义务在订单完成之前进行所需的软件安排,以确认买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
销售人员:
买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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